判決指出,潤寅集團因長期周轉不靈,急需資金,楊文虎夫妻2018年起指示部屬製作不實的商業發票、裝箱單等押匯文件,星榮公司則配合潤寅集團製作不實海運提單,然後潤寅提供虛偽不實的應收帳款發票及財務報表給會計師事務所查帳人員查核,取得「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後,提供給兆豐銀行審核潤寅集團年度續貸或融資。

此外,潤寅集團假造廠商還款資料,佯裝潤寅集團的交易、還款正常,掩飾詐貸犯行,並以不實的出口押匯文件,向兆豐銀申辦外銷放款,詐得貸款美金500多萬元,折合台幣1.8億餘元,陸續還款後仍有台幣1億479萬元尚未清償。

高院認為楊文虎、王音之夫妻都是潤寅公司董事,而依指示製作虛偽資料的5名潤寅職員與星榮公司1名職員都是共犯,都要負賠償責任,因此今判決楊文虎夫妻及潤寅職員、星榮物流職員等8人,以及潤寅、星榮2公司須連帶賠償兆豐銀1億479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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