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起因是鄭性澤2002年1月5日跟隨角頭老大羅武雄到豐原十三姨KTV包廂喝酒,鄭男負責保管槍彈,不料羅男酒醉開槍射擊天花板及桌上空酒瓶鬧事,警方獲報到現場查緝,發生槍戰,混亂中蘇姓警察身中3槍殉職,羅男也身中3槍死亡,鄭性澤大腿中彈,隔天早上在警局寫下自白書,承認殺警並供稱:「當時我躺在沙發上,發現有一名警察好像中槍蹲下來,我就拿一把克拉克手槍朝警察頭部射擊,共射了2發子彈。」
但作完筆錄當天下午,他被押解到槍擊現場還原案發經過時,當場對檢察官喊冤:「我之前說的不實在,我根本沒向警察補開2槍。」檢察官問他為何在警局承認有對警察開槍,鄭男回答:「因為我害怕,我沒射擊那2槍。」當天晚上鄭男遭羈押,被送進看守所時,所方記錄他的身體狀況,記載:「新傷:左腳槍傷貫穿、左眼內瘀血、左眼浮腫、左大腿外側瘀青。」、「自述:陰莖及左手大拇指遭電擊。」
鄭性澤被依殺人等罪起訴後,法院歷審都判他死刑,2006定讞後,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廢死聯盟等機構認為鄭男遭刑求認罪有冤情,展開搶救行動,並協助他聲請再審獲准,法院認為殉職的蘇姓警察身上取出3顆制式克拉克手槍子彈,但無法證明是鄭性澤射擊的,2017年11月改判無罪確定。
平反重獲自由的鄭男於2019年提起國賠訴訟,主張警察當時將他矇眼,用毛巾摀住口鼻後灌水、電擊嘴巴及生殖器等方式刑求,逼他寫下自白書,承認對蘇姓警察開2槍,導致他背負殺警惡名還被判死定讞,因此要求台中市豐原警分局賠償165萬元,並在警局網站刊登道歉公告1周。
法官認定鄭性澤遭刑求
雖然當時訊問鄭性澤的多名警察都否認對他刑求,但國賠案法官認為鄭性澤當時腿肚中彈被送去醫院,病歷並無記載眼部及左大腿外側瘀傷,可見當時這2處並無傷勢,但後來被羈押時,看守所卻記載「左眼內瘀血、左眼浮腫、左大腿外側瘀青」,此外,依據警方製作筆錄時的錄影畫面,鄭男左眼明顯有傷,而且畫面一開始就是他在寫自白書,有違常情,因為警察製作筆錄,依規定一開始要詢問姓名、年籍等個資,畫面中卻沒有這部分,確實有蹊蹺,加上此案涉及殺警,其他警察基於氣憤而對嫌犯刑求,並非不可能的事,因此法官認定鄭男遭刑求。
不過,法官認為殺警案歷審過程中,只有一審將自白書列為判死事證之一,後續多次判死都沒引用自白書,也就是說,鄭男被判死定讞,與自白書沒有因果關係,此外,國家賠償請求權的時效是得知損害起2年內,最長不得超過損害發生起5年,而鄭男2002年被羈押時就已主張遭刑求,卻直到2019年才提起國賠訴訟,已超過時效,基於上述理由,最高法院判他敗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