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源於今年2月,張女委任呂秋遠協助打離婚官司,雙方簽訂契約記載,「委任費用30萬元,調解時協助處理剩餘財產分配的協商,如對造不願意協商,則收取15萬元,如進入協商但不成立,仍收取30萬元」等文字,後來張女只和前夫談了離婚,沒有進入協商,卻收到法律事務所通知,要求支付30萬元,雙方因沒有共識,談不攏而告上法院。

民事法院最後認定,張女的離婚官司沒有進入財產分配協商,因此只需要支付15萬元訴訟費用,張女得知結果後,怒告呂秋遠涉犯詐欺,呂秋遠則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喊冤澄清,他不像其他律師一開始就先向當事人收費,還告訴張女「慢慢付沒關係」,沒想到事情會演變成這樣。

張女不滿呂秋遠把事情搬到檯面上談論,認為名譽受損,加告呂秋遠妨害名譽。

檢方調查後認為,雙方是對合約認知有落差,難認呂秋遠有不法意圖及施用詐術行為,至於呂秋遠接受媒體採訪,是有記者詢問而作出回應及自辯,並非針對「人」為貶抑性評價,且呂秋遠執行律師職務是否涉嫌詐欺,確與公共利益相關,而非僅單純涉及私德,屬可受公評之事,報導也未具體指出張女姓名,無法特定對象,不構成誹謗罪要件,將呂秋遠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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