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投縣仁愛鄉開設小吃店的洪男昨天晚間煮河豚肉邀鄰居友人聚餐,今天上午友人感覺身體不適,前往洪男住處探詢時,進門發現洪男已倒臥在地無呼吸,參加聚餐8人則送台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治療,無生命危險。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副署長林金富告訴中央社記者,南投縣衛生局已抽樣河豚肉食餘檢體,後續將交由食藥署檢驗組執行作業,現階段暫未收到檢體,待收到後將最快速處理,以利初步釐清是否有河豚毒素,以及分析出河豚品種。

林金富表示,對於河豚此類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物質或異物的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得製造、加工、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甚至連作為贈品送人,或是公開陳列都不可以,原則不建議餐廳販售,更不鼓勵民眾自行捕撈食用。

林金富表示,餐飲業者提供河豚料理,民眾吃了出問題,依法可開罰新台幣6萬元至2億元罰鍰,面對情節重大業者,可命令歇業、停業等;另外還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這次南投河豚中毒案,衛生局已著手調查河豚貨源來自何方,若有違法事實,不排除開罰。

據食藥署統計,台灣近5年因攝食河豚造成的食品中毒,除這次通報案件外,民國109年也曾接獲通報,林金富指出,當時的案例是民眾自行捕撈河豚,經烹飪後食用,有2名民眾出現不適症狀就醫,無人死亡。

林金富提醒,河豚毒素屬於神經毒素,加熱也無法將毒素破壞,主要存在於河豚卵巢、肝臟、腸、皮膚甚至肌肉組織中。通常於食用後10至45分鐘產生唇舌發麻、手麻、腳麻、頭痛、眩暈、嘔吐等症狀,嚴重時可能導致呼吸衰竭甚至死亡,死亡率約為61%。

林金富表示,河豚種類多,外觀不易辨識,最好的自保方式,就是避免捕捉及食用來路不明水產品;另外,建議餐飲業者不要提供河豚供民眾食用,以免誤食,如果在食用水產品後產生疑似中毒症狀,應儘速就醫並保留食餘檢體,以利正確診斷與治療。(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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