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洪男和高女曾有感情與金錢糾紛,去年11月下午,洪男氣憤地在布條上寫下,「借錢給你、向你討錢,報警告我妨害性自主強姦罪」、「我若有強姦高女,高你還會三天兩頭跑去我家和我做愛,邀我去你家做愛」,布條上並寫著她常利用上班時間約他到空地車震,並將布條掛在新北某路口的樹上,高女見狀後立即請友人將布條撤下,但洪男隔天又再找來李姓男友人,把印有相同字句的布條掛回樹上。
不只如此,洪男隔月更到高女女兒的臉書,在3篇貼文下留言一張紙條的照片,寫著「2021年8月底,那個晚上是您媽媽利用我熟睡時,舔我的小鳥」,並指醒來發現高女和他性交,「忘了妳睡隔壁。叫床聲太大吵到妳,讓妳無法入眠外出,特此向妳對不起」,還稱事後高女要他我以後「打砲小聲一點」,還要他和小孩借錢給女兒繳學費,他因此要小孩匯了10萬元給對方等內容。
高女不滿洪男言論不實,且已損害她的名譽,憤而提告,洪男、李男因坦承犯行遭起訴。
士林地院審理時,勘驗高女和洪男以及高女和女兒的對話紀錄,認定全案確實因金錢糾紛而起,且與感情有關,但高女在事前並不知道洪男有匯款給女兒,雙方為了金錢而興訟,但發生性關係部分應為不實。
法官認為,洪男僅因金錢、感情糾紛不思理性,藉誹謗高女以求一己之快,更波及高女的女兒,即便犯後坦承犯行,仍未能與女方和解,依2個加重誹謗罪,各判拘役50天、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7萬元,至於李男協助幫忙綁布條,也同樣觸犯加重誹謗罪,被判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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