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判決指出,郭詩晃因母親住處都更之事認識男子洪村騫,潤寅董娘王音之得知後,2016年透過洪男將500萬元賄款放在水果箱內,交給郭詩晃,郭男收賄後,長達1年半未積極追查潤寅案交易疑點,案件拖延到2018年11月僅以「證人」身分寄發通知書給王音之,並2度草率進行查證,分別於30分鐘、50分鐘內完成調查筆錄製作。

郭男另於2019年1月透過中間人將案件即將調查終結的訊息洩漏給王音之,要她儘速補提有利證據,郭男隨即向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處呈報潤寅案「查無具體不法事證」。

王音之為感謝郭詩晃包庇,於郭母去世時,以致贈奠儀為由,在2019年4月7日交付有違正常社交禮俗的10萬1000元高額奠儀給郭男。

雖然郭男矢口否認收受500萬元賄賂,堅稱是洪村騫以行賄為由,向王音之詐騙500萬元,與他無關,但懲戒法院認定他收受500萬元賄款及10萬1000元與社會禮儀顯不相當的高額奠儀,不僅否認犯罪也沒繳回犯罪所得,態度不佳,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應公正、清廉、謹慎」等規定,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因此將郭男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4年並罰款6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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