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政文提告指稱,自己是職業歌手、作詞作曲家,在國內音樂圈有相當程度知名度,而黃姓女子是他的歌迷,常到表演現場欣賞他演出,並積極透過臉書、通訊軟體加他好友,雙方因而開始聊天互動。
陳男表示,由於黃女訴苦說曾遭丈夫不當對待、身心恐懼,所以他與黃女討論保護及蒐證措施,不料黃女丈夫張男得知後,把矛頭針對他,2021年4月在臉書貼他照片,還貼文指他騙財、騙色,造成他精神痛苦,因此提告要求張男賠償20萬元並將貼文刪除。
審理時,張男辯稱他發現妻子2021年1月開始跟陳男頻頻聊天,陳男還以藝人身分要求妻子辦理手機門號,並盜用手機小額付費,至於騙財、騙色等說詞,是他個人認知。
法院認證騙財
判決指出,陳政文對於自己曾以藝人身分要求黃女辦理手機門號,並盜用手機小額付費,並不爭執,足認此事真實性,因此張男貼文指稱陳男「騙財」,是以可受公評事項的客觀事實為基礎,縱使貼文中的「騙財」、「偷矇拐騙」等負面用語讓陳男感到不快、難堪,但與他盜用他人手機門號小額付款之事,具有關連性,並非抽象謾罵的人身攻擊,應受言論自由保障,不構成侵權行為。
不過,張男指稱陳男「騙色」部分,法官認為欠缺證據,審酌後判決張男要賠償1萬元,並將貼文中的「騙色」字眼刪除。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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