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台南市一名曾姓男子於2020年10月間自中國購得「MT螃蟹爪刀」、「沙羅曼蛇護手短刀」,轉而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售價每把500元左右。由於二種刀械皆具有「金屬製成,中有四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之特徵,與列管的「手指虎」相符,循線將人逮捕,並查扣46把刀械。
檢警查出,曾男刊登文還強調「夜間會吸收光線、不反光,敵人看不見你手中持刀」,顯然扣案刀械作為「非供正當使用」,應確有非法販賣刀械犯行。依其售出19把,以17起非法販賣刀械罪移送法辦。
台南地院一審時考量被告素行、販賣規模,認為「手指虎上再加製13公分或6.5公分單面開鋒刀刄,更具備強大之殺傷力,大批售出,對社會治安之危害甚鉅」,這些刀械除供作兇器外,非可供正當使用,據此重判1年2月。
曾男不服向台南高分院提出上訴,委任律師堅稱,所查扣刀械與「手指虎」外觀迥異,並無突出或尖銳部分,不具手指虎易於刺入或劃破皮膚的殺傷力。況且,螃蟹爪刀或護手短刀,可作切肉、殺魚或野外求生使用,有使用價值,並非「非供正當使用」。
警政署鑑定人員則出庭證稱,只要是符合金屬塊製成,中間有四孔,手指可以套入,應屬一般社會所認知之「手指虎」無疑,不一定要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的圖示完全相同,「因為手指虎變異性太多」。
但高分院法官認為,手指虎係讓使用者以手指套入呈有凹凸稜角的金屬塊,讓使用者握拳宛如堅硬「鐵拳頭」攻擊,而具有殺傷力,但警方鑑定判斷標準僅根據材質及外觀判斷,未考慮扣案刀械設計之目的。
判決書指出,扣案刀械的四孔設計為基於方便使用或安全的目的,並非讓使用者有「鐵拳頭」;殺傷力在於刀刃,而非四孔所握的刀柄,又手指穿進後並非完全密合,攻擊他人反讓攻擊者受傷,在在不符「手指虎」要件。原審未詳酌上情,本院撤銷改判,另為無罪判決諭知。
判決書還說,法律是社會生活的產物,執法人員自須體察社會脈動、與時俱進,司法裁判須適於社會正義,符合人民法律感情。刑事罰是最後的手段,刑法應僅於維護社會秩序之必要以及最小的限制範圍之內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