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鄭男與小柔曾為男女朋友,因小柔分手後改和阿宏交往,鄭男心有不甘,2022年3月21日,夥同友人到阿宏住處地下停車場,打電話給阿宏謊稱擦撞到其車輛,藉此將他誘騙到停車場,出手打傷阿宏後再將他載往北區1家汽車旅館。鄭男打電話給小柔表示阿宏在他手上,要小柔過來救人。
小柔抵達摩鐵後,要求鄭男先讓阿宏離開,什麼條件再談;鄭男要小柔簽立160萬元本票,不讓就留下來,並要求小柔不得再與阿宏聯絡,繼續和他交往。小柔為了讓阿宏先離開,同意留在現場;鄭男遂指示友人將阿男載離汽車旅館。
房間只剩鄭男鄭男、小柔時,鄭男要小柔「釋出誠意」,小柔不得已,只好自行脫掉牛仔褲、T恤,鄭男竟不顧小柔喊不要,並哭泣、掙扎、抗拒,仍將她拖至床上硬扯掉其內衣褲,性侵得逞。
鄭男隔天還要求小柔、阿宏在債務協議書上簽名並蓋指印,小柔承諾不再與阿宏聯絡,若違反協議應共同負擔對鄭男160萬元債務。小柔簽下協議書,事後控告鄭男恐嚇取財,警方調查後了解前因後果,認為鄭男另涉及性侵,移由地檢署偵查起訴。
鄭男辯稱與小柔是男女朋友,當天與她發生關係未違反其意願,小柔事後也未驗傷、報案;鄭男還說,該160萬元是小柔與他交往期間欠下的,是小柔自願簽下債務協議書,他並未加以恐嚇、脅迫。
法官根據相關證據及被害人供詞,認定小柔已表明不願和鄭男發生關係,並有哭泣、掙扎、抗拒的舉動,但仍被鄭男以強暴手段性侵得逞,依強制性交罪嫌將鄭男判刑3年6月,可上訴。至於債務協議書,法官則認為鄭男並未強迫小柔簽立,恐嚇取財罪名不成立,這部分判鄭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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