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這名少女提告時已是大學生,她提告指出,自己就讀國中時年少無知,被男老師欺騙感情還發生6次性行為,前2次在貓空某停車場、新竹南寮漁港,都是在車上後座,男老師會先讓她平躺,脫去她的衣服後,從胸部開始親吻到下體,再用下體進入她的身體,但前2次她因過於疼痛,表示不適後,男老師才停止作罷,後4次則在中山區大佳河濱公園停車場,男老師會先親吻她的嘴唇,接著一路向下到頸部、胸部,最後再發生性行為。

法院審理時,男老師坦承犯行,法官審酌他已有悔意,依6個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各判刑5月,應執行1年徒刑,考量男老師以120萬與少女達成和解,並已支付80萬,另40萬分期每月支付,宣告緩刑4年。

此案經媒體報導後,男師前妻看到新聞才知道,丈夫在離婚前偷吃女學生,身心受創,因此提告向男師求償100萬元。

男老師出庭辯稱,前妻去年8月在性平會調查當證人時提及,「他(男老師)跟女學生互動太親密這件事,的確是我們婚姻裡的一個問題」、「我一直懷疑他(男老師)有外遇,因為從生完小孩後,我們就幾乎沒有性生活」、「他(男老師)一直跟一群或某個女學生很好」等語。

男老師認為,前妻早在2017年間知道,他和女學生的互動過於親密心裡感到痛苦,早知他出軌卻至今才提告,主張已逾越2年請求賠償的時效,另稱前妻請求金額過高,他的雙親年邁且罹患重大疾患須扶養,自己也患有蕁麻疹、皮膚炎等疾病,賠償有困難等語。

法官調查後審酌男老師並未提出證據證明,前妻早在2017年已知配偶權被侵害,只是懷疑和臆測,審酌雙方學經歷、收入狀況,判男老師要賠5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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