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時,李男辯稱:「我雖用右手打徐主任左臉一巴掌,但他應該是沒有受傷,只是感受不好而已。」又說:「我在現場遭到人身侵害,做出反抗,打徐男一巴掌是抗暴行為。」
法官勘驗警察的蒐證影像,加上徐主任的驗傷診斷證明書,認定李男當時的動作就是要毆打徐主任,因此高院今依傷害罪判李男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1萬元。可上訴。
至於賴香伶遭李男攻擊案,一審依傷害罪將李男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上訴後,高院認為李男因長期擔任派遣勞工,無法依《勞基法》向僱主請求資遣費,權益受損,打官司敗訴確定後,陸續向台北市政府勞動局、監察院及台北地檢署等機關提出檢舉、陳情及告發,但抗爭5年都未達預期結果,在百般無奈情況下,以激進的「打臉」手段攻擊賴香伶,希望引起社會大眾關注派遣勞工權益保障,犯罪動機並非惡劣。
另外,李男針對派遣勞工權益受損之事,向監察院提出陳情,監院已於2019年提案糾正相關政府機關,因此高院認為可見李男的主張確有依據,另考量他在案發後曾被羈押58天,2020年改判李男拘役58日,得易科罰金5萬8000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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