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指出,士林地院民事庭今年7月14日判決林杏兒當選有效,士院判決書於同月18日送達士林地檢署收發室,由收發室人員收受,有送達證書為證,依法士檢可於20天內提起上訴,期限是8月7日,但士檢遲至8月8才上訴,已超過上訴期間,因此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雖然士檢主張「收發室人員並非士檢的受僱人」,並稱收發室人員並未蓋用自己的私章或簽名,並無送達效力,應以士檢委任的訴訟代理人陳智偉實際收受判決之日,也就是7月25日才是合法送達之日。

但高院認為士檢收發室人員應視為士檢的受僱人,另外,士檢去年起訴林杏兒當選無效案之後,相關通知書都由士檢收發室人員以受僱人身分,蓋用「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收狀章」收受,士檢對此並未提出異議,而且檢察官於一審每次開庭也都如期到場,可見士檢收發室人員有權為士檢收受訴訟文書。

至於士檢主張收發室人員沒有在判決送達證書上簽名或蓋私章,並無送達效力,高院認為受僱人簽名、蓋用私章或按指印,只是作為有爭執時證明之用,並非法定送達方式,就算未經受僱人簽名、蓋用私章或按指印,也不影響合法送達效力。基於上訴理由,高院認定士檢未在一審判決送達後20天內提起上訴,全案確定,也就是說,林杏兒確定保住市議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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