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19年12月19日至28日上午之間,呂姓姊妹跟陳男2度以濕紙巾塞男嬰喉嚨、用吹風機、菸頭燙臉,還手腳並用踹擊他胸部、頭部。
28日下午,男嬰哭鬧不止,阿姨又以濕紙巾塞住他喉嚨,並以拳頭捶擊胸口,生母則以腳後跟踢他頭部,還用手拉著他雙腳甩動,導致他頭部撞擊地板,急速休克失去意識,生母等人雖將他送醫急救,男嬰仍因顱內出血新、舊傷而死亡。
高院認為呂女身為母親,是男嬰最重要的依賴、保護者,卻未善盡教養、保護責任,3個大人明知男嬰未滿1歲,無法以語言表達身體不適,僅因不滿他哭鬧,竟凌虐施暴,審酌他們有呼叫救護車、呂姓姊妹坦承犯行,高院今判姊妹各10年6月、10年5月徒刑,陳男被依對未滿18歲之人凌虐罪,判刑3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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