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樂福楊梅物流中心去年3月14日上午7時16分許,C棟常溫倉儲棧板暫存區之「藍色棧板與木頭棧板中間」之棧板冒煙起火,後續火勢擴大引起火災,造成倉儲廠房C棟常溫倉儲內部物品、設備、鋼骨及鐵皮受火熱不等程度燒燬,燒損面積約12,000平方公尺,並將鑫亞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所建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相關設備燒燬,造成財損近40億元。
案經檢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追查,發現在物流中心擔任拆櫃臨時工的許姓男子(24歲)在火災前2度步行至起火處抽菸,且現場未發現其它引火物(源),經排除自燃性物質引火、外人侵入引火、電氣因素引火、使用蚊香、燭火、焚香、炊事不慎及使用易燃液體引火之可能性後,研判起火原因可能是燃燒中煙蒂經一段時間蓄熱,引燃起火處堆置之物品造成火災。
許男坦承,當天起火前,2次從作業區編號81號徒步前往C棟常溫倉儲棧板暫存區旁邊抽菸,為監視器畫面所擷取畫面上手持香菸之人,當時是在火煙竄出處熄菸後,將煙蒂丟到旁邊的水溝,從斜坡走到火煙竄出處之期間,無其他人在身邊等語,惟稱,抽完菸有將煙蒂熄滅,本件火災與其無關等語
但因監視器顯示,許男2次到火煙竄出處附近抽菸,並顯示許男確有停留在火煙竄出處,許男第2次在上午7時10分至該區域抽完菸離開後,7時16分44秒即竄出火煙,且自許男第1次抽菸起至竄出火煙止,此期間並無其他人出現在該區域附近,且未見其在抽菸過程,有特別將菸蒂熄滅後,再走到較遠處或他處丟棄菸蒂之行為,堪認本件起火原因應是許男抽菸後未確實熄滅菸蒂火星,造成煙蒂蓄熱引燃該處所堆置物品而引起火災。
桃園地院審酌許男違反廠區相關規定而於禁菸區抽菸,且未確實將菸蒂熄滅而引發本件火災,其過失情節非輕,應予非難,並考量其犯後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造成財產損害情形,兼衡其素行、生活狀況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依犯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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