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時,李男辯稱摻入奶茶給應召妹飲用的藥物,是在蝦皮購物網站買的,賣家標榜「無色無味,可使女性在短時間內亢奮」,他購入後有借友人使用,友人表示並無興奮感,也不會不舒服,當天應召妹飲用後嘔吐,他以為妹子事前有喝酒,後來妹子昏睡,由於自己已經服用壯陽藥,所以忍不住撕破她的絲襪性交。

李男還說,他摻入催情藥水只是為了助興,目的不是迷昏妹子,也不是強盜,完事之後,妹子的手機響了,他猜測是馬伕來電,因為怕被揍,所以匆匆離開摩鐵,離開前看到3500元性交易費用壓在妹子包包底下,臨時起意拿走,但這應該只是竊盜,並非強盜,至於妹子包包裡面的錢,他沒有碰。

法官依據相關事證,認定李男一開始就不打算支付性交易費用,他將應召女誘騙到汽車旅館內,下藥使她失去意識,大逞獸慾並掠奪財物,不論李男拿走的是3500元性交易費用,還是應召女指稱的8000元,都是在女方不能抗拒的情況下拿走,構成強盜罪,此案一審依強盜強制性交罪判刑13年6月,二審考量李男改口認罪,改判10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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