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院改判理由指出,被告案發前傳送給郭男「你要敢玩我就陪你玩,我沒什麼好怕的」、「你如果敢瘋恁爸就陪你瘋」、「不然我們來玩一次看看啦」、「你想看到的事情,我絕對會做給你看」等訊息,再依據台灣司法心理學會之鑑定,被告性格衝動、報復心強、同理心低;被告曾有因心中憤恨即對他人之住處丟擲汽油彈之犯罪前科紀錄,認被告為了報復洩恨,縱無殺害大樓住戶之直接故意,但依其智識經驗,主觀上預見在沙發上放置微小火源仍有可能引發大火,導致大樓住戶死亡之結果,仍執意將沉香餘燼倒置沙發上,使沙發因而起火延燒整棟大樓,故認定被告有縱使發生燒燬大樓或使住戶發生死亡結果,亦不違背其之本意之殺人不確定故意,犯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殺人罪。 

原判決認被告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雖有間接故意,然認被告無殺害城中城大樓住戶動機,此部分僅論過失致死罪。高分院認為,原判決混淆間接故意與有認識之過失,應予撤銷。 

高分院指出,被告剝奪46位無辜者寶貴性命,並危害公共安全及社會秩序至深且鉅,是間接故意殺人,不符合公政公約第 6條第 2項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既不能科處死刑,其罪責上限乃向下調整,綜合考量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態度、台灣司法心理學會鑑定結果,認縱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之最高上限,猶嫌過輕。

城中城大樓現已改建公園。資照
城中城大樓現已改建公園。資照

高分院為充分評價被告罪責,及考量刑罰感應力、降低社會風險與多元刑罰目的,兼以無期徒刑依法執行逾 25 年,且有悛悔實據,始得假釋出獄,否則仍須繼續執行監禁,依被告情形,縱或得以假釋時,已逾 78 歲之老邁之齡,而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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