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犯嫌(32歲)為首不法集團,以位於臺南的水產公司作為掩護,實際是竹聯幫弘仁會堂口,黃嫌承租汽車旅館、飯店限制人頭帳戶行動自由,派遣旗下成員提領詐欺及洗錢贓款,若旗下成員未看管好人頭帳戶,讓他們私下對外聯絡或是偷跑,就會被黃嫌施行家法毆打。偵辦期間陸續緝獲以黃姓主嫌為首等14名犯嫌到案,搜索後查扣堂口匾額、幫派服幟、存摺、點鈔機、球棒、折疊刀等證物1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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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攻堅壓制嫌犯。翻攝畫面
警方攻堅壓制嫌犯。翻攝畫面

而竹聯幫明仁會成員王姓犯嫌(32歲)為首的不法集團,則在新竹市北區設立水房據點,以網路求職廣告為誘餌,招攬求職者申辦金融帳戶,每申辦1個人帳戶供該集團所用,求職者可賺取新臺幣3至5萬元不等酬勞,當車手及水房共犯提領、轉帳相關贓款時,求職者就會遭到限制行動自由。

新竹水房現場證物。翻攝畫面
新竹水房現場證物。翻攝畫面

該不法集團為避免提領大筆贓款遭銀行行員注意,另透過共犯開設人頭公司,利用公司帳戶作為掩護,再派車手臨櫃提領大筆現金贓款;偵辦期間陸續緝獲以王姓主嫌等20名犯嫌到案,搜索後查扣涉案人頭公司大小章、存摺與申辦資料、臨櫃匯款申請單及取款憑證等證物1批;警方向新北地方法院針對人頭公司洗錢帳戶內1100餘萬元贓款聲請扣押裁定獲准。

南打掃蕩竹聯幫南北2堂口,逮34名犯嫌,查扣千萬贓款。翻攝畫面
南打掃蕩竹聯幫南北2堂口,逮34名犯嫌,查扣千萬贓款。翻攝畫面

刑事局呼籲,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15條之2及第16條最新修法規定,任何人若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銀行帳戶,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仟萬元以下罰金。若民眾變賣帳戶或帳號,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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