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發生在2019年10月,OL告訴法官,那天張姓區經理帶大家去米其林必比登推介的宋廚菜館聚餐,她被勸喝高粱、紅酒後去廁所,被張男拉到牆角強吻,身高152、體重40的她,當時穿著短裙,由於實在很瘦,腰際有空隙,「他就用手指從我裙子上方伸進內褲裡面,摸插我的下體,我很害怕,他在我耳朵旁邊說『妳很濕,是不是很想要』,當時我喝醉沒什麼力氣,他力氣又很大,我不知道要怎麼辦,看到一名男同事走過來要上廁所,我揮手跟他求助,他就把張男拉開說『賢哥不要這樣』」。
痛罵男同事不義氣
但事情並未就此結束,聚餐結束後,OL表示想跟其他男同事一起搭捷運,不料張男說要送她回家,硬是拉到計程車旁把她推進去,上車後OL很不舒服,接過司機給的塑膠袋就開始吐,張男用手拍她,問她是不是不舒服,然後順勢摸胸,跟司機說「前面找地方休息一下」,OL擔心被帶去旅館性侵,抓著司機說「我要回家」,然後重複住家地址,但張男仍把她前開式内衣的扣子撥掉,伸進去抓胸,所幸司機突然開口:「妳家是不是到了?」然後司機下車幫她把門打開,她就踉蹌衝出去,張男追下車拉扯不讓她走,OL重複說:「我要回家請你趕快走。」
脫身回家後,OL看手機,發現幾名男同事打很多通電話給她,隨即回訊,「我有對他們說不禮貌的話,因為我很生氣,當時的情緒是你們這麼多男生,就這樣看著我被抓上車」。
OL穿短裙當庭示範遭指侵
張男出庭時,辯稱雙方互有好感,沒有強拉OL到廁所牆角強吻,也沒將手指插入下體,該餐廳當時是用餐尖峰時間,廁所又只有一間,常常有人要上廁所,不可能在那個地點性侵,「離開餐廳後,我提議要送她回去,她是自己上車,上車後她靠在我身上,我有摟她,但我沒有摸胸部,我有跟司機說在台北車站附近找地方休息一下,她說不要,她下車後在路邊吐,我就照顧她」。
法官傳訊幾名男同事作證,在廁所目睹的男同事說:「從姿勢看起來2人是在親吻、擁抱,我看到張男環抱她,但沒有辦法判斷雙方是否你情我願,那是一個很尷尬的狀況,我覺得很倒楣,為何在那個時間去上廁所看到這種情況。」另名同事證稱:「吃飯時,有看到張男摸她的頭、肩膀,吃完飯後走到餐廳外,她有跟我說張男強吻她,情緒蠻激動的,是不高興、很不悅,所以我看到他們一男一女上車,我才會很緊張,怕出事,打電話給她都沒有接,最後是她到家才接通,印象中她有哭,但沒有講細節。」
另外,OL穿上案發時的短裙,當庭示範張男如何從腰際伸進裙子指侵,法官發現那件裙子穿在體重40公斤的OL身上,確實可用手伸進去。
依據相關事證,法官認定張男趁OL酒醉想在廁所跟她性交,被推拒後用手指插入性侵得逞,審酌張男已賠償OL達成和解,最高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張男3年10月徒刑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