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公司提告指稱,沈姓女經理先於2018年1月17日下午不假外出,除了導致她參與的工作延遲,主管跟同事也擔心她安危,事後主管有對她口頭告誡,沒想到26日上午她又不見人影,人事主管發現後打電話給她,她承認外出買東西,因此公司認為她欠缺誠信、拒絕遵守公司規定又業績不振,不適任經理一職,所以在試用期內資遣,跟她懷孕無關,北市府開罰30萬元沒道理。

法官調閱沈女17日那天打卡記錄,她上午8時50分上班、下午7時38分下班,並無曠職記錄,而且她也指證歷歷說當天下午與客戶在公司內開會,會後與工程人員、助理討論客戶狀況及拜訪注意事項,當天下午都在公司處理公務,沒有不假外出。

至於26日上午外出買東西,法官認為沈女因懷孕身體不適,嘔吐感嚴重,離開座位去化妝間,然後到便利商店買酸梅,而她前一天已告知人事主管懷孕之事,公司不但沒提供「孕婦友善」工作環境,甚且以此說她再度不假外出,然後火速以曠職2次為由資遣,明顯與懷孕歧視有關,此外,沈女業績也都達標,該公司卻違法資遣,北市府裁罰30萬元並無不當,因此判決該公司抗罰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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