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胡男在案發前上網搜尋號稱30秒見效的迷姦水「惡魔邱比特」,聯繫賣家後,對方傳LINE告訴他是「催情藥、春藥」,會產生想要性愛的感覺,胡男再三向賣家確認春藥有無「明顯效果」,最後會不會「發情」。

胡男出庭辯稱:「下藥是想知道藥效,以後交女友時用來助興、增加情趣。」強調自己不知道春藥有毒品成分,只是想要讓小模在拍照時有「眼神迷濛」的效果,無意對她性侵,而且當時沒有阻擋她報案,也沒銷毀證物飲料,而是與她一同等候警方到場。

依據刑事警察局鑑定,胡男摻在燕麥飲料中的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GHB)可使人喪失知覺、產生幻覺、暫時性記憶喪失、昏迷、昏睡、暈眩,加上胡男向賣家再三確認有無「明顯效果」、會不會「發情」,法官認為胡男下藥目的是對小模催情,讓她想要性愛,意圖強制性交。

而且當天拍照前,雙方除了確認地點、價格外,也溝通小模拍照時所穿服裝是否透明、性感,如果胡男要求「迷濛眼神」效果,大可直接跟她說,何必暗中下藥,法官因此認定他打算等小模喝下春藥後逞慾,考量他承諾賠償60萬元已達成和解,台北地院依以欺瞞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判刑3年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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