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鄭姓園長為幼兒園負責人,其於民國109年11月間在2歲專班清理幼生嘔吐物時,因1名周姓幼童持續丟擲衛生紙、濕紙巾等至嘔吐物處,經多次制止並帶離現場,幼童仍持續同樣行為,園長施力對幼童大腿兩側捏2次,致其挫傷。

刑事部分,鄭姓園長被依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行政部分,新竹巿政府做出行政處分,認定園長違反幼照法,4年不得進用或僱用,並廢止幼兒園設立許可及收回立案證書,園長不服,以其及幼兒園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

園長主張,對幼童所為本意為警告,可能有控制力量失當情形,但並非惡意體罰,捏觸大腿行為預期能督促制止幼童當下失控行為。

園長表示,市府以對幼童管教行為屬體罰,以及先前曾經裁罰等理由,直接認定本件有侵害兒童權益行為,進而廢止幼兒園設立許可並收回證書,適用法律明顯有誤及違反比例原則,請求法院撤銷原處分。

法院認為,鄭姓園長是幼兒園負責人,對於幼童所為,已造成幼童兩側大腿挫傷,並經刑事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足以認定他有非屬情節重大的損害兒童權益行為,本件巿府做出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也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判決駁回,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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