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整理出修法重點如下:
一、修正遴選要件(修正條文第4條)
(一)提高遴選門檻,至少須執行逾三分之一、累犯逾二分之一刑期,於可提報假釋前一年,且在監行狀善良,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者,方得參加遴選。
(二)排除故意犯罪致死、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以及其他重大暴力、高再犯及高逃亡風險之犯罪。
(三)重大貪污及經濟犯罪,無犯罪所得或繳回犯罪所得者,方得參與遴選,否則一律排除。
(四)排除加重詐欺、加重妨害自由、招募他人至國外參與犯罪組織等跨境犯罪。
(五)排除製造、運輸、販賣、轉讓等毒品犯罪,惟考量現行毒品刑事政策已轉趨以治療代替處罰,僅單純持有及施用之毒品犯始得參與遴選至開放式機構接受戒癮治療,俾利復歸社會。
#貪污部分補充說明:此次修法,採層級化處理,有關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所列各款之罪(一級貪污罪),例如:違背職務收賄罪等,因法定刑度均屬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照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2項第2款「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規定,一律排除,不得遴選,並無例外。惟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所列各款之罪(二級貪污罪),例如:不違背職務收賄罪等,因法定刑度均屬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照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原則上不得遴選,例外僅於符合該款但書規定,無犯罪所得或繳回犯罪所得者,方得遴選。
#毒品部分補充說明:依照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凡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強迫欺瞞他人施用毒品、引誘他人施用,轉讓等毒品犯罪類型,一律不得遴選,僅單純持有、施用之毒品犯罪受刑人,始得參與遴選,本部並將輔以全面驗尿等具體措施,加強管控,以防止再犯。
二、增列淘汰事由(修正條文第18條)
受刑人違反返家探視規定、受傷或罹患疾病,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等情形,立即移回一般監獄,收回已得之縮刑,確保社會安全。
三、嚴審返家探視要件(修正條文第21條)
外役監須嚴格考核受刑人在監行狀善良、無危害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全之虞,才准予返家探視。
至於外界質疑本次修法未修正累犯部分,因現行外役監條例原則上仍排除累犯,僅開放前案均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輕罪之累犯,惟仍須符合其他遴選要件始有獲選之可能性。
有關單純施用、持有毒品之外役監受刑人部分,本部亦將以全面驗尿等具體措施,加強管控,俾防止再犯。
另外役監之縮刑制度,將併同「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全盤檢討修正,以符制度之一貫性及完整性。
此外,外役監遴選會議過程除維持現有書面會議紀錄外,亦將錄音錄影,並於「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訂立相關保管及調閱規範,以強化遴選程序之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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