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間,《上報》陳姓記者在網站報導「高雄鋼鐵人撇中資遭打臉 最大股東靠姊夫『中國老賴』錢濤金援」,內文提及錢濤是中國法院認證信用不良的黑名單即「老賴」,在中國商業調查工具「天眼風險」中,顯示錢濤擔任法定代表人或高管的公司,風險警示多達上百條,其中深圳博華無極諮詢公司、融盛汽車等公司是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公示的「失信公司」,還被法院列為限制高消費企業。

錢濤不滿報導,提告主張法人公司代表人俗稱「公司老闆」,民眾在文字、言談間常與法人公司混淆,普遍欠缺法人與自然人區隔的觀念,時常將公司視作公司老闆或主要資金投入者的財產,但陳姓記者是文字工作者,對於文字書寫理應精準,卻將他擔任代表人的法人公司的債信,與個人債信混為一談,文字不精確,記者未查證消息來源及內容真實性,因此他提起自訴,控告陳姓記者加重誹謗、加重妨害信用等罪。

審理時,陳姓記者強調報導是針對台灣職籃球隊及資金來源問題,且內容都是投訴人所提供,也經過查證。

台北地院調查認為,此篇報導共10頁,近8頁主要論述高雄鋼鐵人股東組成變化、資金來源及錢濤事業經營歷程,其餘多為敘述鋼鐵人有中資疑雲,僅在第1頁的標題、8行內文提及錢濤是債信不良的「老賴」,可見記者撰寫報導核心是針對球隊資金來源,主要目的不是侵害錢濤的名譽及信用。

法官認記者已盡查證義務

法官認為,全案牽涉公司經營團隊、股權結構、資金來源、中國資金法規漏洞、債信等議題,是人民得以檢視的公共事項,而錢濤是跨國公司商人,資力甚豐,雖非社會大眾所熟悉,但他若受到輿論質疑或中傷,仍具透過聲明、接受採訪或媒體投書澄清的能力,而陳姓記者只是「非傳統大型傳媒」的數位媒體記者,影響輿論的實力難佔優勢,且報導內容也沒有謾罵性詞彙。

此外,陳姓記者曾向投訴人確認「天眼風險」的查詢結果是否為錢濤,對方不僅證實還提供數份法院裁判書,法官勘驗後認定裁判書確實是錢濤擔任法人代表人時,涉及的民事案件,其中有部分因未履行裁決,遭聲請強制執行,記者雖將當事人的主張誤認為法院的判斷,但陳姓記者並非司法線記者,難以期待通盤理解裁判書類格式和編排,且中國裁判書類格式與我國相比,段落更不明晰,難以推論記者未經合理查證。

最後,法官認為錢濤是國際商人,公司資金或信用問題等資訊並非公開,難以輕易獲得,記者非檢調單位或國家機關,查證能力本來就受限,且記者曾向高雄鋼鐵人球隊領隊陳冠豪致電查證,對方沒接聽,基於上述理由判陳姓記者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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