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發生在2020年3月26日凌晨1時許,26歲的詹姓等4人趁7-11桃園福神門市沒有其他顧客,由詹男、龍男把藍白拖、黑色球鞋放在貨架上,而且還故意擺在食品區的熱門商品御飯糰跟香蕉旁邊。

網友質疑小7「鞋子放這裡不嫌髒嗎」

2名少年隨即用手機拍照,上傳有3000名好友的個人臉書及IG,照片還標註「鞋子放冷藏櫃照片」,網友看到以為是7-11店員做的,把照片轉貼臉書社團「靠北7-11」並發文:「某個網友的IG看到的,請問你們這樣把鞋子放在這裡不嫌髒嗎?早上進貨都是放吃的耶,你這樣誰敢買啊。」統一超商人員發現後報警,循線查出是詹男等4人幹的。

統一超商因引用法條求償敗訴

法院審理時,有傷害、販毒及竊盜等前科的詹男一度否認惡搞7-11,法院傳喚2名共犯少年作證後,他才認罪,但詹男提出兵役體檢記錄,辯稱自己智能偏低,希望輕判,法官認為他出庭面對問答都很正常,不能以身心狀況脫罪,審酌他一時基於「好玩」心態犯案,且已當庭向統一超商代表道歉,一審去年底依散布圖畫誹謗罪判他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詹男沒上訴已定讞。

此外,統一超商控告詹男求償100萬元,他辯稱照片是2名少年拍攝、上傳網路,他只有把鞋子放在貨架上,他雖願意賠償,但統一超商求償100萬元過高。

法官認為統一超商是公司法人,名譽、商譽遭受損害,並無「精神上痛苦」可言,但統一超商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向詹男求償,該法條是「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情節重大」,此規定適用於個人權益受損,並不適用「公司法人」,也就是說,法官認為統一超商求償所引用的法條有誤,因此判決詹男免賠。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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