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指出,汪傳浦因拉法葉艦採購案,觸犯《貪污治罪條例》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收取回扣罪,被檢察官起訴後逃匿經通緝,2015年1月20日死亡,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至於檢方聲請的犯罪所得沒收案,由汪傳浦的遺孀葉秀貞及4名子女、汪家在英屬維京群島登記的3間公司為抗告人。
法官認為汪傳浦當年以3個海外帳戶,收受法國THOMSON公司給他的回扣共5億1594萬美元,然後將回扣轉匯到瑞士、列支敦士登、奧地利、英屬澤西群島、盧森堡及英屬曼島等6國銀行帳戶,接著又陸續轉匯到巴哈馬、法國、新加坡、美國、香港、英國、中國、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賽普勒斯等9個國家銀行帳戶,其中回扣的本金是違法行為直接利得,孳生的利息等利益是間接利得,都是犯罪所得,由汪傳浦與妻子、4子女及3間英屬維京群島公司所有。
依據相關帳戶的信託投資指示書、交易指示書等事證,法官認為汪傳浦收受回扣後,分別投入貨幣市場或資本市場操作理財,投入貨幣市場的屬於貨幣存款性質,趨近於無風險,有固定孳息產生,其餘投入資本市場獲得的債券利息、股利及資本利得收益,報酬率遠高於貨幣市場。
另外,依據列支敦士登LGT銀行的訪談客戶報告以及查核表,法官認定汪家將資金轉到其他投資銀行的目的,在於多元化投資,且汪氏一家非常富有,相關投資過去6年來表現傑出,投資資產已增值2倍,都可佐證汪家投資資本市場獲得豐厚報酬。高院更二審計算後,今裁定沒收汪家4億2958萬美元孳息。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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