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衡法律事務所臉書粉專劉帥雷律師表示,女大生遭遇天降橫禍而殞命,那在這樁意外中,誰可求償?誰又該負起相關責任呢?
一、意外致死,誰有求償權?
這不用說,最傷心的人,一定是女大生的父母,當然有求償權,那還有誰有求償權呢?依據民法第194條的規定,如果往生者另有配偶、子女,都可以據以求償。
二、意外致死,可以向誰求償?
釀致意外的工人,當然應該負責賠償,但通常工人很難有資力可以賠償,那有求償權的人,豈非求償無門?當然不是,依據《民法》第188條的規定,工人的雇主,應與肇事的工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那屋主呢?要負賠償責任嗎?
在這事件中,屋主與工人的雇主間,應成立承攬關係,屋主是訂做人,依據《民法》第189條規定,除非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否則並不需要對這意外負責。
《民法》第189條: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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