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院從本周二開始經過3天密集審理,昨辯論終結,季婦(64歲)的女兒當庭哭求法官輕判:「給我媽一次機會,讓她在剩下的人生好好活著、好好愛自己。」並說:「我選擇原諒母親,希望她好好活下去,這些年的一切我看在眼裡,明白她的痛苦,也想過如果是我,是否會選擇一樣的路。」
是否「情堪憫恕」減刑成攻防焦點
檢方則表示承認季婦遭受丈夫家暴的事實,也認為她殺夫後報警構成自首,應減刑1次,但不同意她符合《刑法》第59條的「情堪憫恕」要件,不應再減1次,建議合議庭及國民法官依殺人罪將季婦判刑8到12年,並建議量刑時「中間偏輕」。季婦的律師則主張應依「自首、情堪憫恕」減刑2次。
此案合議庭審判長黃湘瑩、受命法官游涵歆、陪席法官梁世樺,今早與6名國民法官進行評議,決定季婦是否有罪、如何量刑。依據《國民法官法》,判決有罪必須「有罪票」達到2/3票數,也就是至少6票,而且其中必須有職業法官的票,例如有4名國民法官、2名職業法官投下「有罪」票,就必須判季婦有罪;如果3名職業法官全部投無罪,即使6名國民法官都投有罪,仍須判決無罪。
另外,量刑方面,規則是「以最重刑度票數計入次重刑度票數,直到產生包含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在內的半數意見」,舉例來說,6名國民法官主張的刑度各為5年、7年、8年、8年、10年、11年,而3名職業法官分別主張應判8年、9年、11年徒刑,但其中沒有過半數的刑度,於是把最高的「11年」列為次高的「10年」計算,變成10年有3票,但這樣還是沒過半,因此再把10年票數列入9年計算,變成9年有4票,依此規則往下,直到8年有7票,超過半數且包含國民法官、職業法官在內,因此判決結果就是8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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