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黃姓男子為被害少年(15歲)母親男友的弟弟,去年2月1日黃男借宿少年家中,為滿足一己私慾,竟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少年性騷擾、乘機猥褻之犯意,當日晚間趁少年在房內寫作業而不及抗拒時親吻其嘴巴,再於與少年同宿時,乘少年熟睡不知抗拒之際,將手伸入少年之內褲撫摸其生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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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因少年家中經濟問題,去年2月26日一同搬至新竹縣一處教會居住,少年仍被安排與黃男同一寢室;2月26日起至3月13日止,每日晚間(共計16晚)黃男均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強制猥褻之犯意,趁少年躺於床上尚未入睡之際,違反少年之意願,撫摸少年之生殖器、並將少年外褲脫下後隔著內褲以嘴吸吮少年生殖器。

案經少年在3月14日向母親陳述上情,經少年的母親通報後,新竹地院審理後,因被害人指證歷正,認為事證明確,以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共16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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