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在臉書發文控訴,謝春德認她當乾女兒,以就讀明星高中為由,說服家長讓她住進其工作室內的小房間,她第一次遭性侵是在13歲、國小畢業的暑假,剛住進謝男家中的第一天,熟睡時就被他用生殖器磨蹭大腿,但她不敢出聲。

沒想到謝春德得寸進尺,某天被害人睡到一半突被謝春德脫褲舔私處強行性侵,甚至抓住她的腳踝說:「我很大你忍耐一下就好。」

被害人說,從此以後只要她晚上睡著,就會發生類似場面,還遭他強拍裸照,尤其是乳頭、下體特寫,她因擔心2個妹妹也被謝傷害,因此讓他摸胸和下體等處,謝春德甚至告訴她,要透過撫摸她的胸部「才能和最原始的宇宙做連結」。

律師丁昱仁指出,若被害人所述為真,性侵未滿14歲之人,已涉犯《刑法》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刑責為7年起跳,若是在被害人13歲時生殖器磨蹭大腿,則涉犯加重強制猥褻罪,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被害人的描述,謝春德的犯行不只一次,每次行為都成立一罪,一罪一罰最重可判到有期徒刑的上限30年。

此外,依照《刑法》規定,加重強制性交罪和加重強制猥褻罪的追訴期可達30年,且該罪為公訴罪,就算被害人沒提告,地檢署也可主動分案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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