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大同公司2017年5月11日舉行董事會改選,鄭文逸為爭取董、監事席次,事前佈局大量購入股票增加持股,並趁勢炒作股價牟利,從2016年9月1日到2017年3月6日,夥同林振興等共犯以相對成交、相對委託成交、連續高買低賣方式,製造大同公司股票交易活絡假象,操縱股價期間長達121個交易日,影響大同股票市場價格,破壞證券交易市場秩序自由交易價格機能,損害投資大眾權益。
審理時,鄭文逸等5人矢口否認炒作大同股票,但法官依據他們的證券帳戶及銀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匯款單據等資料,認定他們觸犯《證交法》高買低賣證券罪。
至於犯罪所得,法官認定鄭文逸海削12億5717萬餘元,林振興進帳3億897萬元,鄒興華2669萬元,金主張莒華賺到利息30萬元,鄭男的秘書張湘羚奉命協助炒股,沒撈到好處仍慘遭高院判刑3年8月,主導犯行的鄭文逸判刑13年6月,林振興、鄒興華各判9年10月、4年8月徒刑,張莒華被判刑4年。可上訴。
另外,投資人保護中心代表166名受害股民求償,一審判鄭文逸、林振興、鄒興華、張湘羚4人連帶賠償6386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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