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黃子佼日前被爆性騷後拍片認錯,卻驚爆他過去和大小s姐妹倆一起去韓國玩,當時大S和具俊曄交往,「他們就在飯店一起嗑藥,我非常不想,身邊的朋友包含阿雅、范曉萱等都知道,我被邀請、被說服、被硬塞,我不快樂」。還說:「更光頭(具俊曄)很大隻,當時把我抱進浴室,讓我不得不一起吸毒」,並指她們吸毒不只這幾次,大麻、搖頭丸都有碰,「如果我逃不過,為什麼他們可以逃過這一切?」

對此大小S發聲明駁斥,並強調將對所有的不實指控保留法律追訴權。然而葛斯齊又驚爆有藥頭認識姊妹倆,對方還說曾透過黃姓男藝人把毒品交給大小S。若姊妹倆提告妨害名譽,可能會贏嗎?

律師陳頂新答:

首先,黃子佼爆料內容具體提及大、小S施用毒品等情況,且內容確實會降低大、小S在社會上的人格評價,黃子佼可能涉及《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

然而,《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因此,縱使黃子佼爆料內容真實,但吸毒應屬於「私德範圍」,接下來要探究的是,黃子佼的言論與「公共利益」是否相關。

大、小S是知名公眾人物,行為舉止確實可能為年輕人學習榜樣,而吸毒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定的犯罪行為,所以黃子佼有機會引用上述規定,主張他的言論與「公共利益」相關而免於處罰。

 

大法官釋憲意旨有利黃子佼

就算黃子佼無法證明他的言論為真實,也未必會遭受誹謗罪刑罰,因為根據2023年6月9日剛出爐的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以及先前的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黃子佼縱使無法證明言論為真實,如果發表前確實經過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的證據資料,客觀上合理相信自己的言論為真實,就符合「不罰」的要件。

此外,依據釋憲意旨,即便黃子佼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的證據資料並非真實,但他引用時並非明知虛偽或有重大輕率惡意,仍然不罰。

黃子佼爆料大、小S吸毒後,狗仔葛斯齊隨即上節目再爆「有藥頭說認識大、小S 」等語,如前所述,此內容雖涉犯誹謗罪,但若被法院認定事涉公益,或者能證明為真實,又或依取得證據客觀上合理相信為真者,不予處罰。

結論是,大、小S若提告黃子佼、葛斯齊誹謗罪,成罪機會並不高。(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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