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偵審時,少女對於繼父是否強迫她做愛,說詞反覆,她先告訴警察:「繼父第一次沒有使用暴力或言語脅迫,我也沒有反抗或求救。」後來又向檢方證稱:「我不想跟繼父發生性行為,當下我有反抗說『不行』,並將他推開,但推開後,他又向我壓上來。」
少女證詞反覆
檢方起訴繼父後,少女在法院審理時又證稱:「我並不願意與繼父性行為,當時我只有摸他的手,並把他的手推開、撥開1或2次,沒有言語上的反抗。」、「當時繼父應該不知道、從外觀上也看不出來我不願意與他發生性行為。」
媽說「我覺得女兒喜歡他」
少女母親則證稱女兒與繼父關係親密,「平常會抱著繼父的棉被、衣服、浴巾來聞,也會跑到他的床位睡覺、跟他打來打去,我覺得女兒是喜歡他的;雖然她說不是自願與繼父發生性行為,但他們發生性行為隔天,我還有看到女兒將頭靠在繼父的肩膀上」。
法官因此認定繼父並未使用暴力或脅迫,但他明知繼女才15歲,對於性行為缺乏自主判斷能力,卻未克制自身情慾,罔顧倫常,先後對繼女性交2次得逞,影響她身心發展,審酌繼父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沒有前科,一審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2罪,判刑1年4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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