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張男與少女是在網路社交平台上認識,雙方去年7月19日晚上7點多,相約在某立體停車場街拍,2人將停車場當攝影棚,在8、9樓停車處、樓梯間,以及頂樓等處穿梭,拍了2個多小時。

但在拍攝過程中,張男以學習拍攝為由,要求少女配合指示,撥開內褲、拉開內衣,裸露私密處及胸部等,甚至要求她穿著網狀內褲裸露陰毛讓他拍攝,少女心裡雖不願意,仍乖乖照做,事後少女父親發覺女兒行為異常,逼問下才得知遭拍裸照,憤而到警局提告。

檢警調查時,少女表示,在拍攝時心裡確實感到不舒服,也不想配合張男指令,但她並沒有明確告訴對方,也沒有抗拒,張男也沒有以強暴方式逼迫她。

法官認為,張男雖沒有逼迫少女拍裸照,但對未成年少女拍攝私密影像仍已觸法,審酌張男犯後坦承犯行,未和女方達成調解,審理後院依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張男1年5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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