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2021年1月26日上午,林姓司機駕駛四方客運68路公車,行經西屯區福科路接近安和路口時未減速慢行,看到前方路口號誌從黃燈轉為紅燈才緊急煞車,此時車內乘客彭姓婦人剛好起身欲撿拾物品,因公車急煞重心不穩跌倒,導致她臉、頭皮、頸部、身體多處挫傷。事後雙方和解不成,彭婦怒告林姓司機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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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司機辯稱,當時因路口號誌轉黃燈而煞車,他專心看前面,無法注意到後面的情況,彭姓婦人是自己跌倒,他聽到有人尖叫才知道彭婦跌倒受傷,自己並沒有過失。

台中地院。資料照片
台中地院。資料照片

台中地院簡易庭認為公車接近安和路交岔路口時,前方交通號誌已變為黃燈,林姓司機卻沒有減速慢行,於號誌轉變為紅燈時,才在該交岔路口緊急減速煞車以停等紅燈,造成起身欲撿拾物品的彭姓乘客跌倒受傷,具有過失責任,依過失傷害罪將林姓司機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林姓司機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官調閱公車行車紀錄器及監視器畫面,發現公車接近路口時,從號誌由黃燈轉變為紅燈至公車停止於路口,約只有3秒鐘時間,林姓司機在這3秒反應時間內,要綜合路況決定可否通過路口,隨時調整其駕駛行為,實難期待他須注意車內乘客是否起身未坐穩,難以論定林男有違背駕駛注意義務而有過失,因此改判他無罪。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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