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的父母主張,2021年1月間,一家人原本要到故宮晶華用餐,但入場時,羅女卻不慎將酒精噴灑在3歲的兒子臉上,導致兒子角膜破損,要求羅女和故宮晶華要連帶賠償醫療費、交通費及撫慰金,總計20萬9260元。

此外,男童的父母認為,故宮晶華未針對噴灑酒精、消毒工作進行職前訓練,讓1人同時執行量體溫、噴灑酒精,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請求故宮晶華另要支付3倍懲罰性賠償金62萬7780元。

羅女告訴法官,事發時,她立即用生理食鹽水協助清洗男童眼睛,並由公司經理陪同就醫,事後也多次和男童的父母協商,但因賠償條件差距過大協商失敗。故宮晶華則辯稱,羅女已在公司工作15年,工作上的專業訓練已相當完備,這次只是偶發事故,公司方面並沒有過失,至於對方提出醫療費不爭執,但交通費5120元應提出證明,撫慰金則過高。

士林地院認定羅女確實有過失,審酌雙方身份、地位、經濟能力,要賠撫慰金5萬元以及醫療費用4140元,共5萬4140元,而交通費5120因未有證明,無需支付。

至於故宮晶華部分,法官認為,公司未將量額溫、噴灑酒精分成2道程序,導致男童受傷,同樣需要負賠償責任,但審酌過失程度非高,只需賠償0.5倍懲罰性賠償金2萬707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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