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起因是連父2012年5月在台北榮總病逝,院方多次通知連女來辦理後事,連女雖承諾會處理,但總是以「經濟困難、沒有能力處理」等理由推託,院方曾向連女建議可以用聯合公祭方式,辦理父親後事,喪葬費由某基金會支付,但連女拒絕。

一晃眼過了好多年,院方無計可施只好於2020年提告,士林地檢署依遺棄屍體罪將連女起訴,建請法院加重其刑。

士林地院審理時,連女否認犯行,辯稱她不想欠社會,因此不願接受社福團體幫助,且父親生前希望能和母親葬在一起,2人要在一起百年、千年,她希望能達成父親心願,所以努力存錢,但還差約5萬元,並非遺棄父親遺體。法官則勸她放下,儘快為父親辦理後事。

後來連女聽進法官的勸,士林地院審酌她已於5月18日將父親遺體領回並火化,今依遺棄屍體罪判連女4月徒刑,宣告緩刑2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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