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起因是《壹週刊》2019年3月刊登3篇報導,標題分別為「週薪20萬 最美魚販爆星國酒店打工」、「最美魚販戀情曝光 經紀人遭打裂手骨」、「最美魚販以前長這樣」,指劉心語在新加坡酒店坐檯陪酒,每周坐檯費進帳20萬元,還比對劉女的新舊照,指她「修修臉」有整型之嫌,並指她和緋聞男友戀情曝光之際,經紀人就遭人毆打,報導中網紅雪碧還受訪說:「有點心痛,假如真的是她(劉女下手),不應該這麼做。」劉女認為是和她鬧翻的郭男爆料,因此提告。
強調只跳舞沒陪酒
劉女指稱2018年與郭男簽下經紀約,但對方不僅沒有積極培訓她,還不時騷擾她的家人,她因而在隔年3月寄發存證信函解約,沒想到不到2個禮拜,《壹週刊》刊登3篇負面報導,她認為是郭男因解約之事對她懷恨在心,才向媒體爆料影射她從事性交易,害她形象受損。
她還強調,在新加坡酒店只是跳舞打工,根本不是坐檯陪酒,藝人雪碧等人都知情,而且她也沒有找人毆打郭男。
求償案審理時,郭男喊冤說週刊報導前,他確實有接到記者來電求證劉女的事,但他沒看到相關證據,也不知道是真是假,所以當下只以經紀人身分告訴記者「不予回應」,絕對沒有提供不實資訊。
雖有證人出庭證稱,郭男曾告訴她,劉女的新聞都是他操作的,不過因證人無法確認郭男指的是哪則新聞,法官認為不能認定就是他向週刊爆料,加上週刊刊登劉女2016的舊照,以及在新加坡花場的照片,也無法證明只有郭男持有,綜合以上原因,高院仍認定無法證明郭男就是爆料者,今仍判決無須賠償、道歉。可上訴。
另外,劉女控告郭男及週刊記者誹謗案,檢察官認為記者報導前有向相關知情人士查證,並非無中生有,即便事實並非如報導所言,也不能認定惡意詆毀劉女名譽,日前已將記者和郭男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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