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女提告指稱,她與國男都喪偶,晚年互相扶持,2014年起共同生活居住,2019年國男病情每況愈下,將名下美國房產、存款預先分配給長期旅居美國的2名子女,至於在台灣的存款則分配給她與國男的妹妹,因此2020年1月2日在證人見證下簽署贈與契約書,國男同意將2/3存款贈與給她,其餘1/3贈與給妹妹,並授權受贈人可以逕行提領,同月5日國男死亡,繼承人是他的2名子女,因此提告請求2子女依據贈與契約,給付國男遺產中的美金50萬餘元、澳幣3萬餘元、台幣931萬餘元、人民幣89萬餘元及南非幣23萬餘元。

國男的2名子女主張,父親除了2018年曾經生病住院,晚年身體硬朗,不需要他人照顧,而且父親對金錢十分嚴謹及重視,不可能將錢財贈與給曾女,父親也沒提過這件事,此外,所謂的贈與契約中有塗改之處,但父親沒有簽名,甚至曾女的名字也有一個字寫錯,再說,父親生前已將新北市中和區一間房子贈與給曾女,沒必要再把銀行存款送給她。

法官勘驗國男簽立贈與契約時的錄影畫面,當時國男表示應將保留款300萬元更改為500萬元,於是對身旁的女婿說:「你改了以後我再簽。」女婿修正後將贈與契約給國男閱覽,國男清楚指示:「要蓋章。」然後親自持筆簽名,並向胞妹說:「妳看清了,是500萬?」、「妳也有3分之1吧。」法官因此認定國男簽署贈與契約時,意識清楚且知道契約內容,因此判決國男2名子女應將父親遺產中台幣、外幣存款的2/3分給曾女,依今日匯率計算共約台幣2386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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