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黃姓警員與李姓警員在就讀警專時就是同學,2人結業又分發到同一個單位,因此感情算不錯,事後2人又輪調到其他單位,最後又調到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成為同事,此時,黃姓警員發現李姓警員的心情不是很好,也影響他的工作,多次提醒他、關心他,但他認為對方不理不睬,讓他很不是滋味。
去年7月間,黃姓警員又因小事在派出所內與李姓警員起爭執,黃男一時無法克制自己的情緒,嗆聲「你有沒有被揍過?」就對李姓警員拳打腳踢,李男逃走還被一路追打,因此頭部及左膝挫傷,李男因此提出傷害告訴,他還認為當時派出所王姓副所長也在場目擊,事後卻不調查疑似吃案,提出瀆職的告訴。
黃姓警員到案後坦承犯行,檢察官曾請雙方試行和解,但最後和解破局,由於黃男毆打李男的犯罪事證明確,檢察官依傷害罪將他起訴。至於王姓副所長的部分,檢察官調閱相關資料後發現,事後中山分局的督察組確實有展開調查,查明真相,並非如李姓警員所說完全沒有處理,認為王姓副所長並無違背任何的法令,並無瀆職的情事,予以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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