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告訴法官,2016年11月某天早上練巧固球時,教練黃男叫她去體育器材室拿東西,要離開時,黃男突然擁抱她,並問她吃早餐了沒,從那次之後與黃男產生感情,經常在體育器材室約會,「有擁抱與接吻,教練還會將手伸進我內衣裡摸胸部,也會將衣服掀起來親我胸部」。

2人就這樣互動半年多,2017年6月,黃男開車載女童去河濱公園,在後座摸她胸部,當天女童穿運動短褲,黃男的手直接從褲頭伸入,並以手指插入下體,一陣親親抱抱後才載她回家,女童的母親發現女兒跟教練親密得有點奇怪,詢問後驚知女兒被教練當成洩慾工具,怒告性侵。

黃男辯稱:「我跟她只是比一般老師與學生的關係再好一點,她經常主動對我勾肩搭背,我坐在辦公室時,她會坐我腿上,但我沒有對她猥褻,也沒載她到河濱公園。」但法官認定他利用女童對於男女關係懵懂,先後對女童猥褻及性交,嚴重戕害她身心發展,高院維持前審見解,今依加重強制性交、猥褻等罪,判黃男3年8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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