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提告主張,中廣1987年擅自辦理花蓮台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登記中廣為所有權人,但這個登記違反《國有財產法》而無效,另案已由法院判決認定這筆土地為中華民國所有,並已塗銷中廣的登記,2010年回復登記為國有,既然是國有地,中廣佔用就該付租金。

一審認為交通部主張有道理,判中廣要賠償相當於租金的549萬元不當得利。中廣上訴後,高院認為交通部曾於1956年發證明書給中廣,表示日本戰敗後,國民政府接收的台灣各廣播電台房屋、地產,統一由中廣掌理,另外,行政院1985年同意將中廣花蓮台的土地管理機關,變更為中廣公司。

基於以上事實,高院認為在「同意」的法律關係終止或消滅前,中廣仍可繼續合法使用土地,不因為登記無效而變成無權佔有,而中廣2015年10月21日通知交通部,願意遷建花蓮台、返還土地,交通部則同意自2015年11月20日起,給予6個月遷台期限,也就是說,2016年5月19日期限屆滿,中廣使用土地的法律關係才終止,交通部無權求償2010年至2015年的租金,因此高院逆轉改判中廣不用賠錢。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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