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的換照法定程序,包括審查「檢視過去營運計畫執行情形」、「估測未來6年營運計畫」2個面向,前者評分佔40%,後者60%,兩者評分合計低於60分為不合格,也就是不許可換照,而NCC於2020年審查《中天》換照案時,應該適用2018年2月8日修正後的《申設審查辦法》評分基準,但NCC委員會委員會卻以2020年發布的「換照評分表」作為評分比重,問題在於這個換照評分表只是行政規則,不能取代《申設審查辦法》評分基準,也就是說,NCC對於《中天》換照案的評分基準違反規定,造成決策事實基礎錯誤、資訊不完全,足以影響審查結論,因此NCC駁回《中天》換照申請的處分是違法的。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決撤銷NCC原處分,並要求NCC重新審議《中天》換照申請案,另依判決見解作成適法決定。至於求償79億元部分,北高行認為應等NCC重新審查作成決定後,才能判斷有無賠償問題,因此今天沒有判准。全案可上訴。
中天電視提告指稱,原為第52頻道的《中天新聞台》每6年須更換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2020年6月8日向NCC申請換照,同年11月25日遭駁回,但換照申請案的審議有多項程序及實體違法情形,例如NCC的相關聽證會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剝奪中天向鑑定人發問及詢答權利,而且聽證會舉行前20天才通知要開會,導致中天沒有充份的準備時間。
另外,中天認為NCC逕自找了7名鑑定人,卻未說明如何選任鑑定人,還拒絕中天閱覽鑑定人的鑑定意見,形同武器不平等,就連中天想閱覽25件裁罰案的會議內容,NCC卻說不能公開,拒絕讓中天的律師閱卷。
中天還強調,《中天新聞台》換照案,牽涉新聞自由與民眾「知的權利」,不應由政府機關決定民眾要看什麼樣的新聞,而是由民眾自主決定是否喜歡《中天新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