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時,葉世文辯稱自己2008、2009年任職營建署署長期間,只被找出2張「有問題」的收據,「假設我有詐領特別費的意圖或習慣,不可能只有2張」。他還說,2013、2014年擔任桃園縣(已改制桃園市)副縣長期間,曾利用休假去花蓮、台東向以前認識的藝術家或學者討教桃園航空城的規劃,途中在海產店請藝術家朋友吃飯,又跟東華大學、花蓮師院教授聚餐,請教桃園航空城相關事情,錢都是他自己付的,並強調利用休假時間辦理公事,核銷特別費、縣政業務費是合法的,還說自己已經75歲,有些細節記不清楚了。

吃餃子收據「露餡」

葉世文被查出用於詐領特別費的20張收據、發票中,金額最高的是在一間餃子館消費1萬2800元,檢方曾傳喚餃子館老闆作證,老闆證稱:「我賣餃子、炒飯、炒麵、小炒,也有3000到8000多元的宴會菜,但沒有印象2009年間葉世文或營建署的人有來店裡消費,原則上我不太會給客人蓋了店章的空白收據,都會寫好金額,但負責開收據的有好幾人,是否有人私下拿,我就不敢講了。」

而當時幫葉世文處理核銷特別費的署長室主任李女證稱,那陣子葉世文很愛去這間餃子館聚餐,去了好幾次,她向店家索取空白收據,將多次聚餐的金額「整併」在一張收據上,她會寫1萬2800元,是因為可核銷的特別費餘額還剩這麼多。

至於葉世文實際上有沒有到這間餃子館聚餐,他在偵、審期間供詞反覆,一下說有,一下說沒去過,法官因此認定他利用餃子館的空白收據詐領特別費,其他不實的消費單據也是類似情形,共計詐領11萬元。最高法院維持前審見解,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3罪,判他8年6月徒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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