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指出,李男及律師主張本案經過媒體廣為報導,令國民法官在審理程序前已有預斷、偏見,足見本案不適合由國民參與審判,也難以期待國民法官公正執行職權。對此,北院合議庭認為這件酒駕致死案是民眾高度關心的社會議題,新聞媒體為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本應提供具新聞價值的多元資訊,但不能因此認定國民法官的心證會受到新聞報導污染,更不能因此剝奪國民參與審判的權利。

 

 

 

至於李男主張自己已經認罪,無需由國民法官審判,合議庭認為他雖認罪,但對於檢察官起訴事實、駕車有無過失、過失程度等事項並非全然坦認,如果合議庭裁准不由國民法官審判,難以避免李男先認罪再翻供,改為無罪答辯,這樣形同架空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何況李男究竟有無自首得以減刑、宣告緩刑,檢察官、被告及律師仍有歧見,可見本案在量刑方面有重大爭執,仍有國民參與審判的必要。

另外,合議庭指出,此案與一般國民生活中駕車、乘車、行走於馬路等交通經驗習習相關,藉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可將它們的生活經驗、價值思考、法律感情帶進法庭,豐富法院判斷的視角與內涵,除了使司法審判更透明,也可加深國民對於司法的理解與信賴,讓國民對於犯罪的發生與處理有更深刻的認識與理解,進而對公共議題有更深入討論,實現公民參與的社會,具有公共利益。基於上述理由,裁定駁回李男聲請。此裁定依據《國民法官法》相關立法理由,不得抗告。

 

闖大禍企圖讓少年頂罪

此案發生在去年11月14日凌晨4時許,李佳修跟朋友各開1輛車競速,行經北市忠孝西路一段、中山南路車行地下道時,李男駕駛的BMW轎車追撞前方的王男轎車,王男因猛烈撞擊飛出車外,顱骨粉碎慘死。

檢方查出李男喝酒後原本由曾姓少年開車載他回家,但上車4分鐘後,李男要求換手由自己開車,釀禍後還要曾姓少年替他頂罪。

惡劣的是,警方當時要逮捕現行犯李男,李男竟朝警揮拳還試圖奪槍,警方對空鳴槍制止無效,只好朝他左大腿開2槍才壓制,隨即將他送醫並酒測,酒測值高達1.085,另外,李男的多名友人在車禍現場叫囂,一度推打採訪的媒體記者。 

北院日前開庭審理李男聲請案,王姓死者的母親也出庭,李男委由律師陳述,主張自己已經坦承犯行,依《國民法官法》「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規定,聲請不要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律師還說,全案從偵查至今,相關調查資料都已被外流,國民法官的心證已受污染,若由國民法官審判,對他並不公平。

王男的母親則強調應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她哽咽表示,希望聽聽國民法官的意見,現在酒駕案件層出不窮,不要讓國民誤會無論行為多麼惡劣,都可以獲輕判,說到心痛處,王媽媽壓抑不住情緒,崩潰大哭說:「希望不要再有家屬跟我一樣。」請求法官體諒家屬的感受,駁回李男的聲請。

 

禁止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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