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時,羅男辯稱在國小旁搶劫時,被害女子掏出1張千元大鈔給他後,苦口婆心與懇談、問他有什麼困難,他當下深感懊悔,主動將千元紙鈔還給女子,但對方可能出於憐憫之心,又將千元紙鈔塞給他,可見他有情堪憫數之處,請求法官減刑。

至於在火車站附近行搶還性侵女子,羅男請法官考量他自幼身世坎坷,父母都吸毒,幼時記憶充斥父母吵架、持刀互砍畫面,而他7歲時遇到一場嚴重車禍,不僅奪走父母及弟弟生命,也造成他腦神經受損,長年頭痛、情緒不穩,雖然過去曾因欠缺親人關愛教養而吸毒,但勒戒後已戒毒,另外,雖曾酒駕、詐欺入獄服刑,但沒有強盜、性侵前科,希望法官從輕量刑。

但法院認定羅男於不到一個月之內2度犯案,隨機選擇落單女子下手強盜財物甚至性侵,恃強凌弱、動機惡劣,而且犯案地點包括火車站附近,造成當地居民人心惶惶,審酌他搶到的財物不多,且與未遭性侵的被害女子達成和解,一、二審均依攜帶兇器強盜罪、強盜強制性交罪將羅男合併判刑20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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