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姓女子(35歲)與死者袁姓男子(死亡時57歲)原為夫妻,育有1名7歲女兒,同住台中市大里區,袁男發現姚女出軌與陳姓男子(27歲)交往,於是到法院提起訴訟向姚女、陳男求償80萬元,法官判2人應連帶賠償袁男20萬元,竟引起姚女不滿,夥同陳男對丈夫痛下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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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9日,姚女與袁男相約帶著女兒到苗栗某遊樂區慶祝母親節,姚女與陳男謀議在袁男的咖啡內摻入安眠藥,陳男則在遊樂區停車場等候,待袁男喝下姚女提供的咖啡陷入昏迷後,由陳男開車載他們1家3人前往先新竹縣橫山鄉陳男老家。
4人回到陳男住處後,姚女先支開女兒,原提議持刀殺害袁男,經陳男勸阻後改負責把風,由陳男持鐵棍揮擊袁男頭部,導致袁男頭部外傷、顱骨骨折當場慘死,隔天將袁男屍體移至住處旁菜園,在上面淋汽油點火焚屍,之後再以米袋裝入袁男屍骨丟棄在附近溝渠,事後還盜領袁男6萬多元存款,並賣掉其名下自小客車。
姚女、陳男被依殺人、棄屍、偽造文書等罪起訴,2人一審都判處無期徒刑,上訴後,台中高分院二審認定持鐵棍擊殺死者的是陳男,姚女尚非主導及實際動手行凶者,參與程度較低,遂將姚女殺人、棄屍部分撤銷,改判16年徒刑,偽造文書罪判刑3月,陳男維持無期徒刑。
不過,全案進入最高法院,姚女的部分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決應執行16年3月徒刑定讞;至於陳男的部分,最高法院法官認為2人從計畫犯案到下藥、殺人、焚屍、棄屍等過程,「參與程度無分軒輊」,對陳男的量刑有意見,於是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認同上級審的見解,撤銷陳男原無期徒刑判決,改判他15年徒刑、遞奪公權10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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