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黃男是該分局轄區的頭疼人物,時常到轄區派出所領取掛號寄存文書,但又不依規定配合辦理,2019年12月20日黃男又因為遺失身分證到派出所領取時,又拒絕在領據上簽名,還撥打檢舉電話。

當天晚間,派出所接獲報案電話,陳姓警員前往現場查看時,恰巧遇見黃男在附近亂停腳踏車,陳姓警員因此對黃男開單舉發,過程中,陳姓警員發現黃男想要推腳踏車衝撞,還想將身分證搶走不讓他抄錄,雙方因此發生爭執。

等到開完單陳姓警員返回派出所後,黃男不爽被開單,數度進出派出所拿手機拍照錄影,還出口辱罵警員,由於勸阻無效,陳姓警員就將黃男帶到派出所旳偵訊室,拿走他的手機,黃男被拿走手機後想要搶回來,因此伸手撲向陳姓警員,陳姓警員見狀立即揮拳攻擊黃男的臉部,導致黃男眼鏡鏡片破裂,臉部右前額擦傷及撕裂傷,黃男因此提出告訴。

台北地院審理期間,陳姓警員自白犯罪,同時與黃男達成和解,賠償6萬元,黃男也向法官求情「被告年輕,我也不想影響他前途,同意給他自新機會」,法官因此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20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提供40小時的義務勞務。

對於這個結果,檢察官認為警察人員擔負保護人民的任務,陳男身為警員,是依令從事公務的人員,竟藉由職務上的機會,毆打黃男成傷,顯已造成人民對於警察的不信任,縱使雙方達成和解,仍認為量刑過輕,因此提起上訴。

北院二審合議庭審理後認為,一審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不過對於原判決關於緩刑的部分,由於陳姓警員開庭時表示,因為職務關係,是否可以變更原審緩刑的附帶條件,黃男也再次替他向法官求情,合議庭因此撤銷原判決的緩刑,仍給予緩刑2年,但在緩刑期間,須再給付3萬元給黃男。全案確定。

另一方面,黃男當時衝進派出所用言辱罵警員的部分,則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鍰3000元,又無故撥打警察機關案專線,勸阻不聽,也依同法處罰鍰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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