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沈大祥因常年經辦查緝載運私菸案件,知道若是案件為民眾檢舉,即可依《菸酒管理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訂定的「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除查緝機關可向查獲地的縣市政府申領每案最高新臺幣600萬元的查緝獎金外,檢舉人也可申領個案最高480萬元的走私私菸檢舉獎金。且海巡署對於查緝走私菸案件檢舉人均以代號稱呼,並由該案件承辦人將真實年籍彌封附卷,僅有承辦人、所屬分隊長、隊長等少數人知悉。
另外,海巡署就發放檢舉獎金的程序,雖然有訂立「海岸巡防機關獎勵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實施要點」,對於民眾不論以何種方式提供線索,均應立即受理、詳實記錄(檢舉筆錄、檢舉人真實年籍對照表等),未經製作檢舉筆錄不得申領發放獎金,且發放檢舉獎金時應核對檢舉人身分。
由於海巡查緝實務上可能便宜行事,不一定落實核對,沈大祥知悉這個漏洞便心生貪念,找人頭充當檢舉人,並製作不實檢舉筆錄,詐領檢舉獎金,自2009年開始到2002年止,分別透過「林春福(財勝發號)」、「方政鋒(南海六六號)」、「尤世同(金峰號)」、「薛清輝(龜山倉庫)」、「吳明煬(大寅一號)」、「張松發(聯勝發號)」、「陳英雄(豐瀧號)」的走私案,詐得729萬7487元。
2002年5月間,沈大祥得知進通九號將走私私菸,找A人頭製作不實的檢舉筆錄,同年5月20日,宜蘭查緝隊在宜蘭縣蘇澳鎮南方澳漁港查獲進通九號走私,2004年準備要發放檢舉獎金時,此時沈大祥已經退伍,接受的承辦人員打電話連絡沈大祥,詢問檢舉人是誰,沈竟然搞錯,說檢舉人是B,當B前往領取獎金時,承辦人依規定拆封進通九號檢舉筆錄與年籍對照表進行核對,發現當年沈大祥製作的年籍對照表是A,覺得有異立即停發,最後才查出這個弊案。
法院審理後,認為沈大祥犯下《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務罪共7罪,以及1個偽造文書罪,總計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定讞,台北地檢署今天傳喚沈大祥到案,沈在親友陪同下前往北檢報到,並在中午搭上囚車入獄服刑,而當沈大祥報到時,2名親友見到有媒體在拍攝時,還與記者起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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