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家住桃園的這名少女,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家住台北市的康姓男子,去年10月間,少女距離18歲還有一個月,她搭計程車北上找朋友,因為臨時連絡不上,少女找上康男,想要到康男住處借住一晚,康男同意後,少女請運將開車直奔康男家,康男還幫少女付了計程車的車資。
沒想到當少女返家後,卻告訴媽媽,她到台北找朋友借住康男家時,遭到康男欺侮,康男趁著半夜爬到床上違反她的意願強迫發生性關係,少女母親聽聞後大為光火,帶著女兒報警,對康男提出告訴。
康男到案後覺得冤枉,他表示,當天少女突然打電話給他,說她到台北找不到朋友,沒有地方可以住,問他那裡能不能借住1晚,他同意後少女抵達他的住處,沒想到她一進房間,就豪放的脫光衣服誘惑他說「給我錢讓你搞」。
他說,那時他一聽到這句話,一時把持不住,就和對方發生性關係,但絕沒有違背對方的意願,只不過事後對方向他要錢竟然還說要包括桃園、台北的來回計程車錢,他認為這筆錢不該由他付,拒絕支付,雙方為此吵起來,沒想到最後竟然被告。另外對於告訴人未成年的部分,他則表示,對方穿著打扮根本不像是個少女,且對方也沒說她的年齡,他實在不知對方未滿18歲。
由於事後少女將2人的對話紀錄刪除,檢察官從康男保留的2人對話紀錄發現,在事發之後,2人確實都是在為了該付多少錢而爭論不休,當少女撂下狠話說要告他時,康男還回說「我感覺像是被仙人跳了」,檢察官因此採信康男的辯解,認為康男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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