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一審台北地院認定朱國榮第1波炒股獲利6204萬餘元,第2波炒股獲利5億7443萬餘元,一共獲利6億3647萬元,觸犯2個《證交法》高買證券罪,至於量刑部分,由於《證交法》規定此罪的犯罪所得若超過1億元,刑度是7年以上,未達1億元的刑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因此一審針對第1波炒股犯行判朱男5年徒刑、第2波判12年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

 

但高院審理後,對於朱國榮的犯罪所得有不同認定,高院指出,朱國榮2011年11月底開始第1波炒作,3個月間將龍邦股價從10.25元炒到每股13.85 元,上漲3.6元,漲幅達35.12%,遠高於同期間同類股的指數漲幅及大盤指數漲幅,計算後,朱男合計獲利為2206萬8588元。

第2波從2012年11月底開始,朱國榮在一個多月期間將龍邦股價從每股19.1元炒到每股34元,上漲14.90元,漲幅高達78.01%,但高院認為朱男因避險考量,同時做多、做空,這波操作最後反而虧損1470萬9608元。

由於2波的犯罪所得都未達1億元,高院今減碼改判朱國榮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犯罪所得2000多萬元除了應發還被害人或有權請求賠償之人,其餘沒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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